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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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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
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
原住民
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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