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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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
- 2.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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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條,行政院為了審議和協調相關事務,必須成立一個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而該委員會的席次中,三分之二的席次將根據各原住民族的人口比例分配,組織方式由行政院制定。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apc.gov.tw/ - 原住民族基本法: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List.html?CID=54F7AB6C4D16E938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21 制定)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 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依朝野協商結論制定本條。
- 原住民名詞
(0940121 制定)
依朝野協商結論制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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