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3 條
- 1.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
- 2.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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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條,行政院為了審議和協調相關事務,必須成立一個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而該委員會的席次中,三分之二的席次將根據各原住民族的人口比例分配,組織方式由行政院制定。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apc.gov.tw/ - 原住民族基本法: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List.html?CID=54F7AB6C4D16E93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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