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1 條
- 1.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 2.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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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後,成為公法人。部落的核定、組織、部落會議的組成、決議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這項法規,原住民族部落應該成立部落會議,並且需要經過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的核定才能成為公法人。這意味著部落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可以進行組織和決策。具體的部落核定、組織和部落會議的組成、決議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根據法規制定。這些措施有助於促進部落的健全自主發展,並確保部落的合法地位和權益得到保護。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院全文資料查詢系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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