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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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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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參考資料:原住民基本法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6條規定,當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發生權限爭議時,應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進行解決。這意味著在政府和原住民族自治機構之間存在爭議時,必須透過協商會議來解決爭議。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機構之間的權限爭議能夠以合理和和平的方式解決。協商會議的目的是讓雙方就爭議進行討論和協商,找到共識或解決方法。這是一種重要的機制,可以幫助保護原住民族自治機構的權益,同時確保政府的合法權限也得到尊重。 一個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6條有關的範例是,在某個地區,政府希望在原住民保留地的範圍內進行開發項目。然而,原住民族自治機構認為這將對他們的土地和文化產生負面影響。爭議的權限涉及政府是否有權在原住民保留地進行開發項目。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6條,政府和原住民族自治機構應召開協商會議來解決這個爭議,以尋求一個共同的解決方案。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21 制定)
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立法理由鑑於我國多元民族國家事實並為彰顯原住民族與政府夥伴關係以及落實推行原住民族高度自治制度,是對於權限爭議的解決,宜由國家元首積極與為當。
- 原住民名詞
(0940121 制定)
鑑於我國多元民族國家事實並為彰顯原住民族與政府夥伴關係以及落實推行原住民族高度自治制度,是對於權限爭議的解決,宜由國家元首積極與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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