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勞工因非志願性失業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得申請臨時工作;其申請條件,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8條的規定,當原住民勞工因非志願性失業而陷入困境時,可以申請臨時工作。具體的申請條件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來制定。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進一步闡述該條的內容或提供任何相關範例。因此,對於申請臨時工作的具體條件或申請程序,目前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原住民勞工因非志願性失業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得申請臨時工作;其申請條件,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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