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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17 條(社會工作人員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五十人以上者,得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場諮商及生活輔導;其費用,由政府補助之。
  2.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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