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7條的規定,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五十人以上時,可以聘用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場諮商和生活輔導服務。而這些費用會由政府提供補助。 至於具體的補助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和規範。相關規定和細節可以參考以下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4)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官網-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專區(https://www.apc.gov.tw/portal/index.html?id=reRl6gX6d7ULrrrZ6k7EjH7b7beP9U9E)
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五十人以上者,得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場諮商及生活輔導;其費用,由政府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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