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主管機關是指原住民族委員會。根據此條文,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主導和監督保護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這包括制定相關政策和規定,提供相關的支持和協助,以確保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得到適當的保護和尊重。 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統一中央行政機關名稱,爰修正原條文,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以符「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為統一中央行政機關名稱,爰修正原條文,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以符「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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