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3條,該條文對於「智慧創作」的定義提供了一個具體的範圍,這涵蓋了原住民族傳統的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這意味著該條文旨在保護並促進原住民族特有的傳統智慧創作的傳承和發展。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立法理由原住民族智慧創作,係源於族群集體發展、代代相傳之文化成果,且仍不斷在繁衍發展中。原住民族之重要文化資產包含口傳文學、傳統歌謠、傳統歌謠之演唱及以樂器演奏等表演、舞蹈、祭典儀式、繪畫、紋面、雕刻、陶藝、編織、其他工藝品等,其值得保護之智慧創作不少。惟為避免保護過於廣泛,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之精神,將保護標的限於創作之表達,而不及於構想部分,以開放後人思想創作之自由空間。
原住民族智慧創作,係源於族群集體發展、代代相傳之文化成果,且仍不斷在繁衍發展中。原住民族之重要文化資產包含口傳文學、傳統歌謠、傳統歌謠之演唱及以樂器演奏等表演、舞蹈、祭典儀式、繪畫、紋面、雕刻、陶藝、編織、其他工藝品等,其值得保護之智慧創作不少。惟為避免保護過於廣泛,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之精神,將保護標的限於創作之表達,而不及於構想部分,以開放後人思想創作之自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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