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4條,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該條例之保護。而智慧創作的認定標準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至於目前是否已有明確的認定標準以及是否已有相關範例,本文並未提及,故無法回答該問題。
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本條例之保護。 前項智慧創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因地緣、族群等文化因素常具近似性,有時難以判斷其歸屬,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認定制度,並採登記保護原則,以建立公示及公信制度,確定其權利內容,爰明定受本條例保護之智慧創作,限於依法認定且經登記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成果,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智慧創作之認定標準。
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因地緣、族群等文化因素常具近似性,有時難以判斷其歸屬,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認定制度,並採登記保護原則,以建立公示及公信制度,確定其權利內容,爰明定受本條例保護之智慧創作,限於依法認定且經登記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成果,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智慧創作之認定標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