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有以下兩項責任: 1. 定期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及使用狀況之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2. 教育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協助調查各級學校學生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及使用狀況。 基於法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需要進行定期的調查,以了解原住民族語言能力的情況,並公布調查結果。同時,教育主管機關也需要協助中央主管機關進行這項調查工作,特別是針對各級學校學生的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和使用情況進行調查。 範例參考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要求,委託相關研究機構進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及使用狀況的調查工作。教育主管機關可以提供學校相關資料,如報名統計、學生語言學習程度評估等,以協助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調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及使用狀況之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教育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協助調查各級學校學生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及使用狀況。
立法理由一、為確實掌握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狀況,作為擬定族語政策之重要參據,爰為本條規定。 二、各級學校學生為原住民族語文推廣之主要群體,爰要求各級執行機關亦應配合調查。
一、為確實掌握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狀況,作為擬定族語政策之重要參據,爰為本條規定。 二、各級學校學生為原住民族語文推廣之主要群體,爰要求各級執行機關亦應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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