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1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負責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的認證,而且這項認證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至於具體的認證辦法,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外制訂的。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促進和支持原住民族語言的發展和保護,確保原住民族語言的教育和使用得到相應的制度和機制的支持。關於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的具體內容和程序,我尚不得而知,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詳細的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並免徵規費。 前項認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為落實上開規定,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並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定明該認證免徵規費。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為落實上開規定,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並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定明該認證免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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