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規劃與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之國際交流政策。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2條,政府有責任規劃並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的國際交流政策。這意味著政府應該制定相應的措施,以促進原住民族語言與其他語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這可以包括與國際組織、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原住民族進行語言合作、文化交流、課程交換等。透過國際交流政策,原住民族的語言和文化可以得到更廣泛地關注和保護,同時也可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原住民族進行互相學習和交流。這將有助於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的傳承和發展,同時也豐富了全球的語言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
政府應規劃與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之國際交流政策。
立法理由由於臺灣原住民族語言的多樣性高,現有多達20餘種族語別,被國際著名語言學者認為是世界南島語族的發源地,是我國重要的文化資產。為促進臺灣與世界各南島語族之互動與交流,爰制定本條規定。
由於臺灣原住民族語言的多樣性高,現有多達20餘種族語別,被國際著名語言學者認為是世界南島語族的發源地,是我國重要的文化資產。為促進臺灣與世界各南島語族之互動與交流,爰制定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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