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條,該法對一些詞彙進行了定義,其中包括以下幾點: 1. 原住民族語言: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這個定義指的是原住民族在他們傳統上使用的語言,以及用來書寫他們語言的文字和符號。 2. 原住民族文字:指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系統。 這個定義指的是用來書寫原住民族語言的文字系統。 3.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指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譯之能力。 這個定義指的是使用原住民族語言的能力,包括聽、說、讀、寫和翻譯的能力。 4. 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以下簡稱地方通行語):指原住民族地區使用之原住民族語言。 這個定義指的是在原住民族地區使用的原住民族語言,並簡稱為地方通行語。 根據法條的規定,有關原住民族文字或地方通行語的公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或部落進行商討後公告。這表示原住民族或部落應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商討並公告原住民族文字或地方通行語的相關事項。以此確保對原住民族語言的發展及使用有適當的規範。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語言: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二、原住民族文字:指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系統。 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指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譯之能力。 四、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以下簡稱地方通行語):指原住民族地區使用之原住民族語言。 前項原住民族文字或地方通行語,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或部落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參考美國原住民族語言法第二千九百零二條(六)規定,原住民族語言一詞係指歷史上、傳統上原住民族所使用之語言,爰定明原住民族語言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並包含其所屬方言,另因應語言保存發展之需要,將記錄原住族語言之文字及符號,納入原住民族語言之定義。又自荷治時期迄今,即已陸續使用羅馬拼音系統、日文假名系統及注音符號系統記錄原住民族語言,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與教育部會銜公告「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作為原住民族語言通用書寫系統,併予敘明。 三、按照語言學之內涵,語言學本身即係對於語言分析,其研究方式不單以口說方式,更需以記錄語言之書寫文字、符號為研究依據,故對於原住民族語言定義中包含其文字、符號等書寫、記錄方式。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參考美國原住民族語言法第二千九百零二條(六)規定,原住民族語言一詞係指歷史上、傳統上原住民族所使用之語言,爰定明原住民族語言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並包含其所屬方言,另因應語言保存發展之需要,將記錄原住族語言之文字及符號,納入原住民族語言之定義。又自荷治時期迄今,即已陸續使用羅馬拼音系統、日文假名系統及注音符號系統記錄原住民族語言,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與教育部會銜公告「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作為原住民族語言通用書寫系統,併予敘明。 三、按照語言學之內涵,語言學本身即係對於語言分析,其研究方式不單以口說方式,更需以記錄語言之書寫文字、符號為研究依據,故對於原住民族語言定義中包含其文字、符號等書寫、記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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