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3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的定義如下: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而在直轄市則是指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則是指縣(市)政府。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原住民族語言學校位於台北市,那麼該校的主管機關就是台北市政府。而如果是位於高雄市,主管機關則是高雄市政府。最後,如果是位於苗栗縣,主管機關就是苗栗縣政府。根據這樣的規定,可以確定各地的主管機關是由中央、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所組成。

立法沿革 1

(1060526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1060526 制定)

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