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大專校院開設原住民族語言課程,及設立與原住民族語言相關之院、系、所、科或學位學程,以培育原住民族語言人才。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0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有鼓勵各大專校院開設原住民族語言課程,以及設立與原住民族語言相關的院、系、所、科或學位學程的責任,以培育原住民族語言人才。這項法條的目的是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的發展與保存,並提供原住民族學習語言及相關知識的機會。舉例來說,一所大學可以開設原住民族語言學系,並提供相關的學位學程,以培養學生成為原住民族語言的專業人才。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大專校院開設原住民族語言課程,及設立與原住民族語言相關之院、系、所、科或學位學程,以培育原住民族語言人才。
立法理由司法院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業闡明大學自治之內涵,係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發展原住民之民族學術,培育原住民高等人才及培養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以促進原住民於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社會等各方面之發展,政府應鼓勵大學設相關院、系、所、中心。為培育原住民語言人才,爰為本條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業闡明大學自治之內涵,係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發展原住民之民族學術,培育原住民高等人才及培養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以促進原住民於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社會等各方面之發展,政府應鼓勵大學設相關院、系、所、中心。為培育原住民語言人才,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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