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本土語文課程綱要規定,提供原住民族語言課程,以因應原住民學生修習需要,並鼓勵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9條,學校應根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本土語文課程綱要的規定,提供原住民族語言課程,以滿足原住民學生修習的需求。此法條也鼓勵學校使用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和發展原住民族語言,並確保原住民族學生能夠接受以其母語教學的教育。根據這項法規,學校應該依據相關的課程綱要提供原住民族語言教育,並鼓勵教師使用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這項法條旨在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的發展和傳承,以及促進原住民族學生的學習和發展。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本土語文課程綱要規定,提供原住民族語言課程,以因應原住民學生修習需要,並鼓勵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立法理由為保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接受族語教育之權利,爰為本條規定。
為保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接受族語教育之權利,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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