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與獎勵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其補助及獎勵對象、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8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提供補助與獎勵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然而,該法並未詳細說明補助及獎勵的對象、基準、申請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而是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制定具體的辦法。根據我所能找到的資料,目前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與獎勵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其補助及獎勵對象、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及發展研究涉及多領域之專業,且須大量人力之投入,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爰為本條規定,並授權訂定補助及獎勵之相關事項辦法。
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及發展研究涉及多領域之專業,且須大量人力之投入,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爰為本條規定,並授權訂定補助及獎勵之相關事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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