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7條,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相關事項。為了達成這些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該編列相應的經費,並且可以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的捐助。為了有效管理這些資金,可以成立一個名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的組織。這個基金會的組織設置及相關事項則需要另外依照法律來進行規定。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的研究和發展。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7月29日)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前項基金會組織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鑒於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工作涉及原住民族語言教材、教學方法、教具研發、語文資料蒐集、政策評析及原住民族語言著作出版等事項,涉及包含語言學、教育學、測驗及統計等多門學術領域,並側重實務教學經驗彙整、累積及創新,皆具有高度專業性,中央主管機關無法以現有人力逕予推動,須由相關專業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爰為本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基金會辦理。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鑒於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工作涉及原住民族語言教材、教學方法、教具研發、語文資料蒐集、政策評析及原住民族語言著作出版等事項,涉及包含語言學、教育學、測驗及統計等多門學術領域,並側重實務教學經驗彙整、累積及創新,皆具有高度專業性,中央主管機關無法以現有人力逕予推動,須由相關專業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爰為本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基金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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