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
根據所提供的上述資料,無法找到與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6條相關的信息。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
立法理由為提高原住民族語言使用場域及機會,並鼓勵積極傳承學習族語者,參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立法意旨,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於應徵者達錄取標準且分數相同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爰為本條規定。
為提高原住民族語言使用場域及機會,並鼓勵積極傳承學習族語者,參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立法意旨,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於應徵者達錄取標準且分數相同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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