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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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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瀕危語言。
  2. 2.前項所稱瀕危語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瀕危語言。該法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給予瀕危語言更高的優先考慮。瀕危語言的評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公告,這意味著相關機關將根據一定的標準來評估語言的瀕危程度,並公開宣布這些瀕危語言的名單。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的研究與發展,並保護瀕危語言不斷流失的現象。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條規定制定語言教育計劃,提供相應的經費支持來保護和振興瀕危語言。

立法沿革 1

(1060526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瀕危語言。   前項所稱瀕危語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依西元二千年二月於德國科隆召開之瀕危語言學會議,將語言按現狀分為七個等級,分別是安全之語言、穩定但受到威脅之語言、受到侵蝕之語言、瀕臨危險之語言、嚴重危險之語言、瀕臨滅絕之語言、滅絕之語言等,其中嚴重危險之語言定義為所有語言使用者皆在四十歲以上,且群體內部兒童和年輕人都不再學習使用之語言。   二、復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西元二千零九年報告指出,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被列為瀕危語言者計有九種,即列為「極度危險」之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等五種,及列為「嚴重危險」之賽夏語、魯凱語下三社方言(即茂林、萬山及多納三種方言)等四種。   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內容應依各族語活力傳承力度,流失狀況等研訂,如培訓各類族語復振專才、營造族語生活環境、訂定語言週活動等;另應建立訪視、輔導、評鑑及考核機制等,且瀕危語言於語言使用狀況及使用能力均面臨傳承危機,鑒於能挽救之時機實屬急迫,應優先予以復振,爰為本條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1060526 制定)

一、依西元二千年二月於德國科隆召開之瀕危語言學會議,將語言按現狀分為七個等級,分別是安全之語言、穩定但受到威脅之語言、受到侵蝕之語言、瀕臨危險之語言、嚴重危險之語言、瀕臨滅絕之語言、滅絕之語言等,其中嚴重危險之語言定義為所有語言使用者皆在四十歲以上,且群體內部兒童和年輕人都不再學習使用之語言。   二、復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西元二千零九年報告指出,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被列為瀕危語言者計有九種,即列為「極度危險」之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等五種,及列為「嚴重危險」之賽夏語、魯凱語下三社方言(即茂林、萬山及多納三種方言)等四種。   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內容應依各族語活力傳承力度,流失狀況等研訂,如培訓各類族語復振專才、營造族語生活環境、訂定語言週活動等;另應建立訪視、輔導、評鑑及考核機制等,且瀕危語言於語言使用狀況及使用能力均面臨傳承危機,鑒於能挽救之時機實屬急迫,應優先予以復振,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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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瀕危語言。前項所稱瀕危語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