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協助原住民族各族建立推動、發展族語的組織。具體而言,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提供資源、支援培訓計畫,以及協助組織策劃、管理、執行相關的族語推動活動。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最新修訂日期:2008年6月10日),第6條。 備註:資料僅供參考,具體內容及相關規定可能根據法律的更新而有所變化。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
立法理由一、為使原住民族各族推動本法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相關事項,落實原住民族自決、自治之原住民族人權內涵,爰為本條規定。 二、本條所稱族語推動組織,係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之相關民間團體。
一、為使原住民族各族推動本法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相關事項,落實原住民族自決、自治之原住民族人權內涵,爰為本條規定。 二、本條所稱族語推動組織,係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之相關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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