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該條文提到了以下幾個內容: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根據這個條文,各級政府應該在相關的行政區域內設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這些推廣人員的職責是為了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的發展和推廣。 2. 前項語言推廣人員資格、訓練、設置、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這個條文,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制定關於語言推廣人員資格、訓練、設置、實施方式等方面的相關辦法。這些辦法的制定將有助於確保原住民族語言推廣工作的有效實施。 根據這些條文,我們可以看到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的目的是確保各級政府能夠在相關行政區域內設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並且制定相關辦法來保障推廣工作的順利進行。具體的人員設置和推廣方式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制定和詳細規範。
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前項語言推廣人員資格、訓練、設置、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落實推動本法所定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相關事項,參酌政府於推行國語文政策時代設置「國語指導員」之作法,於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置族語推廣人員,有關其資格及設置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落實推動本法所定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相關事項,參酌政府於推行國語文政策時代設置「國語指導員」之作法,於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置族語推廣人員,有關其資格及設置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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