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客家事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客家政策、制度、法規等之規劃或推動,具重大貢獻。 二、對客家語言、文化等之保存、創作、展演或推廣,具重大貢獻。 三、對客家民俗技藝、節慶活動、宗教禮儀等之保存、傳承或發揚,具重大貢獻。 四、對客家學術研究、知識體系發展等,具重大貢獻。 五、對客家教學工作、培育客家人才等,具重大貢獻。 六、對客家特色聚落、建築、古蹟、生活環境等之保存、維護、發展或活化再利用,具重大貢獻。 七、對客家傳播媒體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八、對客家文化產業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九、對促進族群和諧關係,具重大貢獻。 十、對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或交流,具重大貢獻。 十一、其他對客家事務發展具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深度解讀
根據《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2條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頒給客家事務專業獎章: 1. 對客家政策、制度、法規等之規劃或推動,具有重大貢獻。 2. 對客家語言、文化等之保存、創作、展演或推廣,具有重大貢獻。 3. 對客家民俗技藝、節慶活動、宗教禮儀等之保存、傳承或發揚,具有重大貢獻。 4. 對客家學術研究、知識體系發展等,具有重大貢獻。 5. 對客家教學工作、培育客家人才等,具有重大貢獻。 6. 對客家特色聚落、建築、古蹟、生活環境等之保存、維護、發展或活化再利用,具有重大貢獻。 7. 對客家傳播媒體之開創或經營,具有重大貢獻。 8. 對客家文化產業之開創或經營,具有重大貢獻。 9. 對促進族群和諧關係,具有重大貢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