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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9.10

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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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客家事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客家政策、制度、法規等之規劃或推動,具重大貢獻。 二、對客家語言、文化等之保存、創作、展演或推廣,具重大貢獻。 三、對客家民俗技藝、節慶活動、宗教禮儀等之保存、傳承或發揚,具重大貢獻。 四、對客家學術研究、知識體系發展等,具重大貢獻。 五、對客家教學工作、培育客家人才等,具重大貢獻。 六、對客家特色聚落、建築、古蹟、生活環境等之保存、維護、發展或活化再利用,具重大貢獻。 七、對客家傳播媒體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八、對客家文化產業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九、對促進族群和諧關係,具重大貢獻。 十、對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或交流,具重大貢獻。 十一、其他對客家事務發展具重大貢獻,足資表揚。開啟分頁 ›
第 3 條
  1.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2.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3. 曾獲頒本會客家貢獻獎者,不另頒給本獎章。開啟分頁 ›
第 3-1 條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本會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二、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四、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之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開啟分頁 ›
第 4 條
  1.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向本會推薦。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 三、本會委員及各處、室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2.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開啟分頁 ›
第 5 條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請獎事實。獎章及證書之式樣、圖說,依附表二、三之規定。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9.1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