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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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向本會推薦。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 三、本會委員及各處、室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 2.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深度解讀
根據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4條的規定,頒發本獎章的請頒作業如下: 1. 公教人員申請頒發本獎章時,需由其所屬服務機關向客家委員會進行推薦。 範例:某公立學校的教師希望獲得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他需要向該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進行推薦。 2.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申請頒發本獎章時,需由與請獎事實有關的主管機關或團體向客家委員會進行推薦。 範例:某個戲劇團的表演者希望獲得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他需要由該戲劇團或相關的藝術機構向客家委員會提出推薦申請。 3. 客家委員會委員及各處、室根據其業務職掌,可以主動提案推薦申請頒發本獎章。 範例:某個客家委員會的委員在了解到一位非公教人員在客家文化傳承方面有重大貢獻時,可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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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