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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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本會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二、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四、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之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深度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參考法條「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3-1 條」,最近十年內不得頒給該獎章的情形有三種: 1.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到懲戒處分。 這表示如果某人曾經違反了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且已經受到懲戒處分,那麼在最近十年內就不具備滿足頒發該獎章的資格。 2.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這表示如果某人在職業倫理或專業領域方面的行為不當,或違反了相關法規所禁止的事項,而且這樣的行為嚴重地損害了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且有確實的證據存在,那麼該人也不具備頒發該獎章的資格。 3. 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判決確定,且未受到緩刑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這表示如果某人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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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