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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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 2.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 3.曾獲頒本會客家貢獻獎者,不另頒給本獎章。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3 條可以這樣解釋: 1.根據第 3 條第 1 款,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共分為一等、二等、三等三個等級。最初頒發時,一般會先頒發三等獎章,除非有特殊功績,才會直接頒發更高等級的獎章。同時,若受獎者在未來進一步有積極的貢獻,可以晉升獎章等級。 2.根據第 3 條第 2 款,同一受獎人在一年內不得獲得該獎章的二次授予。此外,同一事蹟也不可以獲得超過一個等級的獎章授予。 3.根據第 3 條第 3 款,曾經獲得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的受獎者,將不再另行獲得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的頒發。 例如,如果某位受獎人在一年內已領取了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的二等獎章,那麼在這一年內他將不能再次領取客家委員會專業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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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