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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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簽訂條約或協定,依本準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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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簽訂的條約或協定,應按照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 2 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而言,當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簽訂條約或協定時,應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相關條約或協定的執行應符合本準則的規定。具體的執行方式應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的具體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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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