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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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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2條,護照條例第2條規定外交部為護照條例的主管機關。這意味著外交部負責管理和規範與護照相關的事務。具體來說,外交部負責頒發和管理護照,例如處理遺失護照的報案和發放新護照等事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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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