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2條,護照條例第2條規定外交部為護照條例的主管機關。這意味著外交部負責管理和規範與護照相關的事務。具體來說,外交部負責頒發和管理護照,例如處理遺失護照的報案和發放新護照等事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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