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2條,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時,有以下的規定: 1. 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時,必須比對查驗該文書原本或正本上的簽字人簽章是否與保存的簽章樣式相符。 參考資料: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2條 例子: 駐外館處接到一份文件,申請進行文書驗證。在處理過程中,駐外館處應比對查驗該文書上的簽字人簽章是否與保存的簽章樣式相符。如果相符,則可以進行文書驗證程序。如果不相符,則可能需要進一步核實文書的真實性。
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第一項之文書驗證,應比對查驗該文書原本或正本上之有權簽字人簽章是否與經保存之該等人員簽章式樣相符。 駐外館處辦理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文書驗證,應比對查驗該文書原本或正本上之有權簽字人簽章是否與經保存之該等人員簽章式樣相符;文書上無簽章或其簽章無簽章式樣可供比對者,得要求申請人將該文書先送請有簽章式樣可供比對之文書製作單位上級或主管機關驗證;或以其他適當方法查證後,核驗該文書形式上是否存在。 駐外館處辦理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文書驗證,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驗證申請人本人簽章屬實之私文書,應請申請人親自於領務人員或駐外館處館長指定之人員面前,於文書上簽章或承認為其簽章。 二、驗證其他私文書,得要求申請人將該文書先送請有簽章式樣可供比對之領務轄區當地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公證、認證或驗證;或以其他適當方法查證後,核驗該文書形式上是否存在。 駐外館處辦理第九條第二項之文書影本驗證,應比對證明該影本與其原本或正本相符之原核發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權簽字人之簽章是否與經保存之該等人員簽章式樣相符。其簽章無簽章式樣可供比對者,得要求申請人將該文書先送請有簽章式樣可供比對之上級或主管機關驗證,或以其他適當方法查證後,核驗該文書形式上是否存在。
立法理由一、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第一項之文書驗證,應比對查驗該等文書原本或正本上有權簽字人簽章,而不及於文書上其他之簽章,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駐外館處辦理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文書驗證,應比對查驗該等文書原本或正本上有權簽字人簽章,而不及於文書上其他之簽章。另由於駐外館處無法蒐集領務轄區內所有公證人或有關機關之簽章式樣,且實務上駐外館處受理領務轄區內當地政府機關、團體及兼轄國政府機關、團體製作之文書驗證,有該等文書上並無簽章之情形,例如:駕照,或當地政府機關網站上公告之法律或規定,因此駐外館處辦理該等文書驗證時,如無簽章式樣可供比對或文書上無簽章者,得視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將該文書先送請有簽章式樣可供比對之文書製作單位上級或主管機關驗證,再比對該機關或其有權簽字人之簽章是否屬實,或直接以函詢等適當方法查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私文書之驗證主要可區分為驗證申請人本人親簽以及驗證申請人以外之私人簽章屬實二種情形,爰於第三項分別規範駐外館處辦理驗證之方式。其中驗證其他私文書,例如:外國學校成績單、醫院繳費證明單、收據或法院判決書等,駐外館處得視實際情況以適當方法查證。 四、駐外館處辦理第九條第二項之文書影本驗證,因該等文書影本業經原核發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證明其與原本或正本相符,得視同為文書之原本與正本而受理驗證,故應比照文書之原本與正本驗證方式辦理,爰為第四項規定。
一、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第一項之文書驗證,應比對查驗該等文書原本或正本上有權簽字人簽章,而不及於文書上其他之簽章,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駐外館處辦理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文書驗證,應比對查驗該等文書原本或正本上有權簽字人簽章,而不及於文書上其他之簽章。另由於駐外館處無法蒐集領務轄區內所有公證人或有關機關之簽章式樣,且實務上駐外館處受理領務轄區內當地政府機關、團體及兼轄國政府機關、團體製作之文書驗證,有該等文書上並無簽章之情形,例如:駕照,或當地政府機關網站上公告之法律或規定,因此駐外館處辦理該等文書驗證時,如無簽章式樣可供比對或文書上無簽章者,得視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將該文書先送請有簽章式樣可供比對之文書製作單位上級或主管機關驗證,再比對該機關或其有權簽字人之簽章是否屬實,或直接以函詢等適當方法查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私文書之驗證主要可區分為驗證申請人本人親簽以及驗證申請人以外之私人簽章屬實二種情形,爰於第三項分別規範駐外館處辦理驗證之方式。其中驗證其他私文書,例如:外國學校成績單、醫院繳費證明單、收據或法院判決書等,駐外館處得視實際情況以適當方法查證。 四、駐外館處辦理第九條第二項之文書影本驗證,因該等文書影本業經原核發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證明其與原本或正本相符,得視同為文書之原本與正本而受理驗證,故應比照文書之原本與正本驗證方式辦理,爰為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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