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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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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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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辦理
第十六條
或駐外館處辦理
第十七條第一款
之出具證明時,經比對文書影本與
原本
或正本相符者,除依
第七條
規定辦理外,應驗發文件證明書,以證明該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並得為適當之註記;經比對有不符者,應
駁回
其申請。
駐外館處辦理
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之出具證明時,經審查佐證文件所載內容與申請事項相符者,應出具符合
第七條
規定之證明;經審查有不符者,應駁回其申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文書驗證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出具證明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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