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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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十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四年以上,係以取得不限單一國家或地區之合法居留資格連續十年,且最近四年取得同一僑居地之合法工作居留資格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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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為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根據該條規定,華僑在國外需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取得華僑身分證明: 1. 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十年:華僑需能提供不限於單一國家或地區之合法居留資格,並在連續十年內保持合法居留狀態。 2. 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四年以上:華僑需在同一僑居地連續四年以上取得合法工作居留資格。 這意味著華僑想要取得華僑身分證明,必須符合上述要求並提供相關的合法居留和工作居留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華僑在美國居住了連續十年以上並且持有合法的居留證,其中在紐約州已經連續工作居留了四年以上,則該華僑可以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取得華僑身分證明。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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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