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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指在臺曾設有戶籍,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役齡男子,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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