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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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指在臺曾設有戶籍,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役齡男子,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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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之解釋如下: 根據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指的是具備以下條件的男子: 1. 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接近役齡男子」,這些男子擁有在台灣設有戶籍的身份。 - 範例:男子在14歲時在台灣設有戶籍,並在15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到18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則屬於「接近役齡男子」。 2. 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役齡男子」,這些男子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 - 範例:男子在17歲時在台灣設有戶籍,並在18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到36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則屬於「役齡男子」。 總結起來,這條規定是針對年滿十五歲至十八歲的接近役齡男子,以及年滿十八歲至三十六歲的役齡男子,且這些男子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
- 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免除名詞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 4 條條文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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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