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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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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我國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足資確認身分且附具照片之我國或外國身分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該條例中提到的身分證明文件包括我國的國民身分證、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足資確認身分且附具照片之我國或外國身分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在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時可作為證明個人身分的依據。 舉例來說,當一名華僑在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時,可以提供他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又或者,當一名華僑在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時,如果持有其他足資確認身分並且附有照片的我國或外國身分證明文件,也可作為身分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將被用來確認申請人的身分,以便為他發給華僑身分證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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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我國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足資確認身分且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