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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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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及院長: 一、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2. 2.董事、監事及院長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3. 3.董事、監事及院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院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 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四、當屆任期內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國防部所定基準。 五、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六、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有確實證據。 七、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院財產,有確實證據。 八、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九、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及院長職位之行為。
  4. 4.前項各款情形,國防部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及院長: 1.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5.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根據該條第2款,董事、監事及院長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而根據該條第3款,董事、監事及院長有以下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1. 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院形象,有確實證據。 2. 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 3.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4. 當屆任期內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國防部所定基準。 5. 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6. 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有確實證據。 7. 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院財產,有確實證據。 8. 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9. 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及院長職位之行為。 根據該條第4款,國防部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參考資料: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8條

立法沿革 1

(1030110 制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及院長: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監事及院長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及院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院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   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四、當屆任期內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國防部所定基準。   五、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六、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有確實證據。   七、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院財產,有確實證據。   八、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九、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及院長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國防部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影響董事會、監事及院長之運作,依情節輕重,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響董事、監事及院長不得聘任、應予解聘及得予解聘之事由。   二、第四項明定國防部於依第三項規定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1030110 制定)

一、為避免影響董事會、監事及院長之運作,依情節輕重,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響董事、監事及院長不得聘任、應予解聘及得予解聘之事由。   二、第四項明定國防部於依第三項規定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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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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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及院長: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