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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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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研考業務會報由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或研考單位主管召集之或併定期性會議舉行,各機構研考業務會報得併各該機構業務會報舉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第11條,該條規定了研考業務會報的召集方式和會議舉行的頻率。根據該條款,研考業務會報可以由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或研考單位主管召集,並可以定期舉行會議。此外,各機構也可以將研考業務會報合併到各自的業務會報中進行。這意味著研考業務的討論和決策可以在研考業務會報或其他業務會報中進行。例如,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可以召開研考業務會報來討論和管理有關輔導退除役官兵的業務,或將研考業務併入榮民服務處的業務會報中進行相關討論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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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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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會研考業務會報由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或研考單位主管召集之或併定期性會議舉行,各機構研考業務會報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