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置參謀總長一人,承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
根據國防法第13條,國防部參謀本部是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的機構,且設有參謀總長。參謀總長在部長的指揮下負責執行軍令事項。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防法本身,該法條的範例可舉國防部參謀本部的組織架構以及參謀總長的職責和權限的具體內容。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置參謀總長一人,承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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