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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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秘密通信資訊及電子類範圍如下: 一、各兵種通信電子裝備之獲得、保修、通信電子科技之情報蒐整運用及電子戰裝備之籌補、頻譜管理分析運用。 二、指揮管制通信情報監察偵查之整合運用計畫及系統關鍵軟體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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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18條規定了國防秘密通信資訊及電子類的範圍。根據該準則,這些範圍包括: 一、各兵種通信電子裝備之獲得、保修、通信電子科技之情報蒐整運用及電子戰裝備之籌補、頻譜管理分析運用。這指的是與各種軍種的通信電子裝備有關的事項,包括獲得裝備、保修、情報蒐集、運用以及電子戰裝備的籌補、頻譜管理和分析運用等。 二、指揮管制通信情報監察偵查之整合運用計畫及系統關鍵軟體資訊。這指的是與指揮管制通信、情報監察和偵查有關的整合運用計畫和系統關鍵軟體資訊。 根據參考資料,德國基本法第10條保障「書信、郵件與電信秘密」,旨在保護人民避免通訊過程中的秘密受侵擾。這種保護的範圍是有時限的,當訊息抵達接收人並處於其支配範圍時,秘密的特殊危險狀態就不復存在。然而,接收人對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仍有資訊自我決定權,可以自行處理這些內容,並主張資訊隱私權。 美國憲法第4條規範隱私權和政府搜索與扣押的保障。美國的通訊監察法根據通訊是否在傳送中或儲存在規範上有所不同。對於傳送中的通訊,適用聯邦通訊監察法,要求聲請要件相對嚴格,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對於儲存中的通訊,則適用儲存中通訊監察法,可以使用傳票或法院命令來獲取相關資訊。 以上參考資料與第18條有關,顯示了國防秘密通信資訊及電子類的範圍,提供了國際慣例和法律保護的背景和相關規範。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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