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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為執行政治教育政策單位,並指導所屬實施政治教育;其權責如左: 一、官兵政治教育: (一) 策訂軍種年度教育計畫大綱及特殊地區與特殊對象之教育內容與重點。 (二) 編印製作補充教材及必要之參考資料。 (三) 策畫辦理短期教官 (幹部) 講習。 (四) 督導所屬單位,貫徹政策法令,考其實施成效,按權責辦理獎懲,並予以必要之支援。 二、學員生政治教育: (一) 策訂政治教育計畫大綱。 (二) 訂定士官教育政治課程基準。 (三) 編印士官教育政治課程教材。 (四) 供應政治教育輔助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 (五) 協助所屬學校,充實政治教育教學設備。 (六) 對所屬學校政治教育之執行,實施普遍深入之督導考核,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與學校間,另有督訓單位者,其權責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適當劃分之,並呈報國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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