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為執行政治教育政策單位,並指導所屬實施政治教育;其權責如左: 一、官兵政治教育: (一) 策訂軍種年度教育計畫大綱及特殊地區與特殊對象之教育內容與重點。 (二) 編印製作補充教材及必要之參考資料。 (三) 策畫辦理短期教官 (幹部) 講習。 (四) 督導所屬單位,貫徹政策法令,考核其實施成效,按權責辦理獎懲,並予以必要之支援。 二、學員生政治教育: (一) 策訂政治教育計畫大綱。 (二) 訂定士官教育政治課程基準。 (三) 編印士官教育政治課程教材。 (四) 供應政治教育輔助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 (五) 協助所屬學校,充實政治教育教學設備。 (六) 對所屬學校政治教育之執行,實施普遍深入之督導考核,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與學校間,另有督訓單位者,其權責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適當劃分之,並呈報國防部核備。
根据《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的规定,各总司令部和憲兵司令部是执行政治教育政策的单位,并指导其所属部队进行政治教育。其权责如下: 一、官兵政治教育: (一) 制定各军种年度教育计划大纲和特殊地区及特殊对象的教育内容和重点。 (二) 编印制作补充教材和必要的参考资料。 (三) 策划组织短期教官(干部)培训。 (四) 督导所属单位贯彻政策法令,考核其实施效果,按权责进行奖惩,并给予必要的支援。 二、学员生政治教育: (一) 制定政治教育计划大纲。 (二) 制定士官教育政治课程基准。 (三) 编印士官教育政治课程教材。 (四) 供应政治教育辅助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五) 协助所属学校,充实政治教育教学设备。 (六) 对所属学校的政治教育实施进行深入的督导考核,各总司令部和憲兵司令部与学校之间,如果有督训单位,其权责由各总司令部和憲兵司令部适当划分,并报国防部备案。 例如,根据該法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规定,各总司令部和憲兵司令部有权制定各军种年度教育计划大纲和特殊地区与特殊对象的教育内容与重点。根据該法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规定,各总司令部和憲兵司令部有责任督导所属单位贯彻政策法令,考核其实施成效,并按权责进行奖惩。根据該法條第二項第三款的规定,各总司令部和憲兵司令部有权协助所属学校充实政治教育教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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