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校以負責教育執行為主;其權責如左: 一、訂定學員生政治教育實施計畫。 二、策訂各短期班隊專長教育政治課程基準。 三、印製統一教材,編印課程講義教案及自訂之課程教材。 四、充實政治教育輔助器材及教學設備。 五、策畫政治教官研究進修。 六、研究改進教學方法。 七、辦理學員生考核。
根據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9條,各學校在國軍政治教育方面負有以下的權責: 1. 訂定學員生政治教育實施計畫:學校有責任制定學員生的政治教育實施計畫,藉此確保政治教育的執行。 2. 策訂各短期班隊專長教育政治課程基準:學校需要制定各短期班隊的專長教育政治課程的基準,以確保教學內容的標準化。 3. 印製統一教材,編印課程講義教案及自訂之課程教材:學校負責印製統一的教材,並編印課程講義、教案以及自行開發的課程教材,以供學員學習使用。 4. 充實政治教育輔助器材及教學設備:學校有責任提供充足的政治教育輔助器材和教學設備,以支援政治教育的進行。 5. 策畫政治教官研究進修:學校需要策劃政治教官的研究進修活動,以提升他們在政治教育方面的專業能力。 6. 研究改進教學方法:學校有責任進行教學方法的研究,並努力改進教學方式,以提高政治教育的效果。 7. 辦理學員生考核:學校需要負責學員生的考核工作,以評估他們在政治教育方面的學習成果。 以上解釋主要基於「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並參考了該法規的內容和相關的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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