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定期晉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每月辦理一次,並統一選拔;其選拔實施階層,軍官由各司令部及國防部,士官由各人事權責單位自行定之。各階晉任生效日期,規定如下: 一、停年屆滿前調占上階職缺者,其屆滿日為當月一日者,以當月一日為晉任生效日;屆滿日為當月一日以外者,以次月一日為晉任生效日。 二、停年屆滿後調占上階職缺者,其調職生效日為當月一日者,以當月一日為晉任生效日;調職生效日為當月一日以外者,以次月一日為晉任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