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士官初任之資格,規定如左: 一、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基礎教育,係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學校所實施之常備士官班或在國外接受相等班次之教育而言。 二、預備士官教育,係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校班所實施之預備士官班教育而言。 三、合格之優良士兵,係指甄選現役優良之常備兵,再施以所要之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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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规定,士官的初任资格有以下三种情况: 1. 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基礎教育: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學校所實施的常備士官班或在國外接受相等班次之教育的情况。这意味着士官候选人必须通过在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类似的学校接受常備士官班或相等班次的教育。 2. 預備士官教育: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校班实施的預備士官班教育的情况。这意味着士官候选人必须通过在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类似的学校接受預備士官班的教育。 3. 合格之優良士兵:指甄选现役优良的常備兵,再施以所要之訓練并经测验合格的情况。这意味着候选士官必须经过严格的甄选,具备优秀的士兵素质,并通过所需的培训和测试。 根据这些规定,士官候选人必须满足上述资格中的一项才能够被任命为士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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