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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1. 1.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晉任將官之停年規定如左: 一、上校:六年。 二、少將:六年。
  2. 2.前項晉任將官停年,為拔擢特別優秀領導人才,得視將官編制與現員狀況縮短為三年,其應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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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晉任將官的停年規定如下:上校和少將的停年皆為六年。然而,根據特殊情況或是編制與現有將官狀況的考量,晉任將官的停年可縮短至三年,具體的條件由國防部來訂定。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 (101.08.06) 範例:根據國防部的特殊規定,某位特別優秀的上校獲准晉升為少將,其停年期為三年而非六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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