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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晉任將官之停年規定如左: 一、上校:六年。 二、少將:六年。
  2. 前項晉任將官停年,為拔擢特別優秀領導人才,得視將官編制與現員狀況縮短為三年,其應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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