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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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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少尉停年一至二年,係指各軍事校院班教育時間在二年以上者或大專校院畢業人員服志願役軍官現役者,停年一年,教育時間未滿二年者,停年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少尉停年為一至二年。根據該條款的解釋,停年一年的情況適用於軍事校院班教育時間超過二年或大專校院畢業人員服志願役軍官現役。而停年二年則是指教育時間未滿二年的情況。 根據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的第 1 條第 1 款第 2 目規定,軍官任官必須經過一定的停年期,少尉的停年為一到二年。這些停年規定是根據軍官的教育背景和服役情況來決定的。根據第 6 條的解釋,停年一年的情況適用於軍事校院班教育時間超過二年的人或大專校院畢業後服務役的人,停年二年則適用於教育時間未滿二年的情況。這些停年的規定旨在確保軍官擁有足夠的教育和訓練,以符合其職位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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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少尉停年一至二年,係指各軍事校院班教育時間在二年以上者或大專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