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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少尉停年一至二年,係指各軍事校院班教育時間在二年以上者或大專校院畢業人員服志願役軍官現役者,停年一年,教育時間未滿二年者,停年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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