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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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下士之停年一至二年,係指士官學校畢業士官及志願留入營士官,其役期在二年以上者,停年一年,未滿二年者,停年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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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士官學校畢業士官及志願留入營士官其役期在二年以上者,停年一年;未滿二年者,停年二年。這表示,在士官學校畢業並役期滿二年以上的士官應停職一年,而役期未滿二年的士官則應停職兩年。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條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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