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勳刀因遺失申請補發時,其陳報手續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38 條,在勳章勳刀遺失後申請補發時,需要依照該施行細則的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相關申報手續。根據最新資料,目前尚未找到具體關於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案例或相關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