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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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紀行為之情節非屬重大,且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懲罰。
- 2.對於未經發覺之違紀行為,主動向長官坦承,並願受懲罰者,得減輕懲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3條規定,違紀情節非屬重大且顯可憫恕者得減免懲罰;未經發覺前主動坦承並願受罰者得減輕。
Q · 在部隊違紀,長官還沒發現前自己坦承會比較輕嗎?
會,依本條第2項得減輕懲罰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3條第2項,對於「未經發覺」之違紀行為,主動向長官坦承並願受懲罰者,得減輕懲罰。關鍵在你的坦承必須跑在長官調查或他人檢舉之前;一旦被查獲後才承認就不符合要件。又因條文用「得」字,減輕與否仍屬核懲長官的裁量。
白話解讀
在部隊裡犯了錯,後果不是只有一條死路。這條給了你兩個喘息空間。第一,如果你違紀的情節不算重大,又有讓人同情的理由(法律叫「顯可憫恕」),核懲長官可以減輕,甚至直接免除你的懲罰。第二,更關鍵:你做的某件違紀如果還沒被發現,趕在長官查到之前主動坦承並表明願意受罰,可以減輕懲罰。注意「未經發覺」四個字,這是分水嶺。在被抓到之前自首,和被抓到之後才招供,法律待遇完全不同。很多人卡在僥倖心理,賭長官不會發現,結果一旦東窗事發,連減輕的機會都沒了。還有「得」這個字,代表這是長官的裁量權,不是你的權利,所以你坦承的時機和態度,會直接決定他怎麼用這個裁量。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3條為軍紀懲罰的減免規定,分兩項:第一項就情節非屬重大且顯可憫恕之違紀,賦予核懲長官減輕或免除懲罰之裁量;第二項就未經發覺而主動坦承並願受懲罰之違紀,賦予減輕懲罰之裁量,其法理與刑法自首相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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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長官發現之前自首違紀,真的會比較輕嗎?還是反而引火上身?
依本條第2項,對未經發覺的違紀主動向長官坦承並願受懲罰,得減輕懲罰,是法律明文的優惠,不是引火上身。關鍵在「未經發覺」,你的坦承必須跑在調查之前。內行人提示:被別人檢舉或長官已在查的當下才承認,就不符合要件,能爭取的只剩態度分。
Q2「情節非屬重大」和「顯可憫恕」是不是有一個就好?
不是,第1項兩個要件必須同時成立。情節不重大但毫無可憫恕之處,或情有可原但情節重大,都不該直接套用。內行人提示:顯可憫恕門檻不低,要的是明顯讓人同情的具體事由,不是一句我不是故意的就能過關。
Q3減輕跟免除差在哪?我可以指定要哪一個嗎?
減輕是罰得比原本輕,免除是直接不罰,但兩者都是「得」,屬長官裁量,你不能指定。內行人提示:你能做的不是挑選項,而是提供足夠的可憫恕事由與良好紀錄,讓長官有依據往最輕的方向裁量。
Q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3條在規定什麼?
軍人違紀的兩種減免:情節輕微可憫恕得減免、未經發覺前主動坦承得減輕,兩項都是長官裁量。
Q5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減輕或免除、不限時間但要情節輕且可憫恕;第二項只減輕、且坦承須在未經發覺前。
Q6什麼叫顯可憫恕?
有明顯讓人同情、情有可原的具體事由,門檻不低,不是一句不是故意就算。
Q7未經發覺是什麼意思?
違紀尚未被長官或調查程序察覺的狀態,是第二項坦承減輕的時間分水嶺。
Q8想爭取第二項減輕該怎麼做?
在任何調查或檢舉之前,主動向直屬長官口頭加書面坦承並表明願受懲罰,留下時間證據。
Q9怎麼證明我是未經發覺前坦承?
保留坦承當下的書面紀錄、簽收或值勤紀錄,證明時點早於任何調查程序啟動。
Q10可憫恕事由要怎麼提?
把當時特殊處境、動機目的與平時優良紀錄一次整理成書面,交給核懲長官當從輕依據。
Q11對核懲結果不服怎麼救濟?
依本法所定申訴救濟程序,在期間內提起,逾期喪失救濟機會。
Q12第13條減免 vs 第9條不受懲罰差在哪?
第9條是完全阻卻懲罰(如正當防衛),第13條是仍構成違紀但減輕或免除罰,層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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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 | 適用情境 | 要件 | 法律效果 | 關鍵時間點 |
|---|---|---|---|---|
| 第1項 | 已被處理中的違紀 | 情節非屬重大 且 顯可憫恕(須同時) | 得減輕或免除 | 不以未經發覺為要件 |
| 第2項 | 尚未被發覺的違紀 | 未經發覺前主動坦承 且 願受懲罰 | 得減輕(不含免除) | 坦承須在發覺/調查之前 |
適用情境
- 第1項
- 已被處理中的違紀
- 第2項
- 尚未被發覺的違紀
要件
- 第1項
- 情節非屬重大 且 顯可憫恕(須同時)
- 第2項
- 未經發覺前主動坦承 且 願受懲罰
法律效果
- 第1項
- 得減輕或免除
- 第2項
- 得減輕(不含免除)
關鍵時間點
- 第1項
- 不以未經發覺為要件
- 第2項
- 坦承須在發覺/調查之前
立法沿革 6 版
(0190927 制定)
陸海空軍官佐或與官佐相當之服務人員有犯本法第二章所列之犯行者,應受之懲罰如左: 一、停止進級。 二、重檢束。 三、輕檢束。 四、申誡。
(0240215 全文修正)
勞役。除勤務演習教育外,禁止外出,服行苦工及各項雜務。其期為一日至三十日。
(0411125 全文修正)
禁閉:於禁閉室行之,其期間為一日至三十日,凡受禁閉處分者,得以禁閉一日易服勞役二日。
(0560623 全文修正)
檢束: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1040421 全文修正)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下: 一、撤職。 二、降階。 三、降級。 四、記過。 五、罰薪。 六、悔過。 七、申誡。 八、檢束。 九、罰勤。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條移列,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國軍管教觀念之演進,及因應管訓處分執行單位將於一百零三年裁撤,刪除原條文第一款之「管訓」懲罰,另為周延國軍懲罰制度及讓部隊幹部在管理行為失當人員時,能有多元選擇,增列士官撤職、降階及檢束之懲罰,分列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款,其餘各款款次就懲罰效果之重、輕予以衡酌後,配合依序修正,以符實需。
(1130715 全文修正)
違紀行為之情節非屬重大,且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懲罰。 對於未經發覺之違紀行為,主動向長官坦承,並願受懲罰者,得減輕懲罰。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非名詞
- 免除名詞
陸海空軍官佐或與官佐相當之服務人員有犯本法第二章所列之犯行者,應受之懲罰如左: 一、停止進級。 二、重檢束。 三、輕檢束。 四、申誡。
勞役。除勤務演習教育外,禁止外出,服行苦工及各項雜務。其期為一日至三十日。
禁閉:於禁閉室行之,其期間為一日至三十日,凡受禁閉處分者,得以禁閉一日易服勞役二日。
檢束: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條移列,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國軍管教觀念之演進,及因應管訓處分執行單位將於一百零三年裁撤,刪除原條文第一款之「管訓」懲罰,另為周延國軍懲罰制度及讓部隊幹部在管理行為失當人員時,能有多元選擇,增列士官撤職、降階及檢束之懲罰,分列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款,其餘各款款次就懲罰效果之重、輕予以衡酌後,配合依序修正,以符實需。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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