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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懲罰事件,應視違紀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及智識程度。 六、行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生之影響。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
  2. 依本法規定從重或從輕懲罰者,應合於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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