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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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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薪,扣除月支待遇總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間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7條規定,罰薪扣除月支待遇總額百分之十至三十,期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逾越即屬違法。

Q · 軍人被罰薪到底能扣多少、扣多久?

最高扣三成、最長六個月,逾越即違法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7條,罰薪是扣除「月支待遇總額」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期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計算基準是含各項加給的實領總額,不是只扣本俸,所以加給多的人同百分比被扣的絕對金額更高。扣款比例超過三成、或期間超過六個月,都屬於處分本身違法。

白話解讀

罰薪聽起來像扣錢,但它扣的方式跟你想的不一樣。它不是扣你的本俸,而是扣「月支待遇總額」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期間一個月到六個月。差別在哪?月支待遇總額是你每個月實際領到的全部,本俸加上各種加給,所以同樣扣百分之三十,對加給多的人下手更重。這條的關鍵是它有天花板也有地板:最低扣百分之十、最高百分之三十、最長六個月,超過就是違法。如果你被罰薪卻發現扣得比這個區間還重、或扣的時間比六個月還長,那不是你倒楣,那是處分本身有問題。懂這條的人,被罰的時候手上有一把尺,可以當場量出對方有沒有超線。

法律定性

罰薪為軍人金錢類懲罰之一種,指就受懲罰人之月支待遇總額扣除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期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其計算基準為含各項加給之月支待遇總額,並設有比例上下限與期間上限,以兼顧懲罰嚇阻效果與軍人基本生活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罰薪到底是扣我哪一部分的錢?

扣的是「月支待遇總額」,也就是你每個月實際領到的全部待遇,本俸加上各項加給都算在內,不是只扣本俸。比例是百分之十到三十,期間一到六個月。內行人提示:因為基準是含加給的總額,加給高的人同百分比被扣得更多,被罰時務必用自己的實際總額去算,不要用本俸去估。

Q2長官說罰薪可以一直扣到我表現變好,這樣對嗎?

不對。條文明定罰薪期間最長六個月,沒有「扣到改過為止」這種無限期設計,比例也封頂在百分之三十。內行人提示:被告知要長期或超比例扣薪,已逾越法定上限,是處分違法的明確破口,記下處分令上的數字,這是日後申訴最直接的證據。

Q3勞基法「扣薪不得逾十分之一」可以套用在軍人罰薪嗎?

不能。軍人罰薪走的是陸海空軍懲罰法,民間勞工扣薪走勞動基準法,兩套制度互不適用。內行人提示:拿勞基法的標準去質疑軍中罰薪會被打槍,要主張就直接引第27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與一至六個月區間。

Q4軍人罰薪扣多少?

扣月支待遇總額的百分之十到三十,期間一到六個月,含加給的實領全部都算基準。

Q5罰薪扣的是本俸還是加給?

扣的是月支待遇總額,本俸加各項加給的實領全部,不是只扣本俸。

Q6什麼是月支待遇總額?

軍人每月實際領到的全部待遇,含本俸與各項加給,是罰薪計算的基準。

Q7罰薪和罰款差在哪?

罰薪按比例扣待遇(第27條,10-30%),罰款是定額新臺幣五千元至一百萬元(第28條)。

Q8被罰薪怎麼確認扣得對不對?

取得處分令 → 核對百分比10-30%與期間1-6月 → 用月支待遇總額核算 → 比對實扣金額。

Q9罰薪金額怎麼算?

每月扣款=月支待遇總額×百分比;總扣款=每月扣款×期間月數。

Q10被超扣薪水要找誰?

執行面金額不符先找人事、財務單位即時更正;不服處分本身則依法提申訴。

Q11對罰薪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於法定期間提申訴,必要時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依釋字785號)。

Q12軍人罰薪 vs 勞工扣薪規範哪個適用?

軍人走陸海空軍懲罰法,勞工走勞基法,兩套互不適用,不能拿勞基法十分之一上限套軍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basisamountduration
罰薪(第27條)月支待遇總額百分之十至三十一至六個月
罰款(第28條)定額新臺幣五千元至一百萬元不適用
降級(第26條)現職俸級降一級三個月至一年

basis

罰薪(第27條)
月支待遇總額
罰款(第28條)
定額
降級(第26條)
現職俸級

amount

罰薪(第27條)
百分之十至三十
罰款(第28條)
新臺幣五千元至一百萬元
降級(第26條)
降一級

duration

罰薪(第27條)
一至六個月
罰款(第28條)
不適用
降級(第26條)
三個月至一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自衛隊法第46条(減給等の懲戒処分)
韓國군인사법 제57조(징계의 종류 중 감봉)
德國Wehrdisziplinarordnung § 22(Kürzung der Dienstbezüge)
美國UCMJ Article 15(Nonjudicial Punishment – forfeiture of pa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27 制定)

在行軍時受罰檢束及禁閉者,仍使與本隊偕行,其補行懲罰時期,由本管長官定之。

(1040421 全文修正)

罰站,以立正行之,其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1130715 全文修正)

罰薪,扣除月支待遇總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間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期間名詞
(0190927 制定)

在行軍時受罰檢束及禁閉者,仍使與本隊偕行,其補行懲罰時期,由本管長官定之。

(10404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113071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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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7 條規定:「罰薪,扣除月支待遇總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間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