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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前置及後附符號規定如左: 一、不得單獨使用,視人員取得前置或後附符號資格後與基本號碼連合使用。 二、必須先行取得基本號碼後方可授予前置符號或後附符號,如基本號碼撤銷時,則連帶該基本號碼之前置符號或後附符號亦隨同撤銷。 三、前置及後附符號使用於編制職務軍職專長時,係表示除應具有職務軍職專長外尚須具有附帶資格,方能圓滿任職。 前置及後附符號視需要以命令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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