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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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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前置及後附符號規定如左: 一、不得單獨使用,視人員取得前置或後附符號資格後與基本號碼連合使用。 二、必須先行取得基本號碼後方可授予前置符號或後附符號,如基本號碼撤銷時,則連帶該基本號碼之前置符號或後附符號亦隨同撤銷。 三、前置及後附符號使用於編制職務軍職專長時,係表示除應具有職務軍職專長外尚須具有附帶資格,方能圓滿任職。 前置及後附符號視需要以命令規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12 條是關於前置及後附符號的使用規定。根據該條規定: 一、前置及後附符號不得單獨使用,只有在人員取得基本號碼後才能與基本號碼連合使用。這表示符號只有在基本號碼的基礎上進行使用,不能單獨使用。 二、在授予前置符號或後附符號之前,必須先取得基本號碼。如果基本號碼被撤銷,則相應的前置符號或後附符號也會隨之撤銷。 三、前置及後附符號主要用於表示人員在擔任職務軍職專長時,除了應具備該職務軍職專長外,還需要具備附帶資格,才能夠完全適任該職務。前置及後附符號的使用需根據需要,通過命令規定相應的規則。 這是針對國軍人員的分類規則,用於限定人員在擔任特定職務時的資格及職位。根據該條的規定,前置及後附符號的使用要遵守上述規定和相關命令的規定。 參考資料: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107.07.19)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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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12 條規定:「使用前置及後附符號規定如左: 一、不得單獨使用,視人員取得前置或後附符號資格後與基本號碼連合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