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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職專長編號區分如左: 一、報告號碼:用以鑑別軍職專長範圍之特種人員,如將官、無軍職專長人員、學員 (生) 、留 (寄) 醫人員,特種派職人員,及其他必要人員等所使用之號碼,此號碼僅作為人事報告之用。 二、識別號碼:用以識別曾受某種教育人員,以作軍職專長範圍以外運用時報告統計之用。 三、軍職專長號碼: (一) 基本號碼:用以代表人員專長,以一組有意義之號碼,軍官用四位數字,士官士兵用五位數字表示之。 (二) 前置符號:係用以表示擔任該軍職專長職務所需之特別資格,以及曾任某種職務及人員身分等以特定符號識別之。 (三) 後附符號:係用以表示該軍職專長所使用之武器裝備等以特定符號識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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